'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君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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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財產,以「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到院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2月 26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 務人有如本院109年4月7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 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保單,截至109年2月26日止保單價值準 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62,702元,此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 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即62,702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 ,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清算財團財產, 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二)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保險理賠金,依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全球壽(理)字第1090610403 號函陳報,共為3,000元,此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就此保險理賠金,將於命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到院後,將理賠金分配予債
權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37號 財產所有人:蕭君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中華郵政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35897 元 估算至109年2月26日,保單號碼:68445937 2 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 26805 元 估算至109年2月26日,保單號碼:G8012267 3 全球人壽保險理賠金 3000 元 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全球壽(理)字第109061040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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