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0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馬志熙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志賢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薇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兼馬薇之 馬俊雄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馬志賢、馬志熙、馬薇應於繼承第三人沙仙美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馬俊雄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
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務人馬志賢、馬志熙、馬薇應
於繼承第三人沙仙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馬俊雄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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