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抗字,109年度,7號
IPCV,109,民著抗,7,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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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代 理 人 姜威宇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冠羽
相 對 人 龔 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全字第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壹萬壹仟零
伍拾壹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林冠羽龔徐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貳萬貳仟壹佰零貳元
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龔徐如為抗告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金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貳萬貳仟
壹佰零貳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與抗告費用由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
羽、龔徐連帶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因第一審與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包含民事訴訟法第7編之保全程序,是侵害
或保護專利權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債權人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
 態處分。職是,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
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
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
法院受理。查本件因相對人林冠羽龔徐、北都數位有線電
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都公司,而與林冠羽龔徐合稱相
對人)違反著作權法侵害抗告人權利,為著作權法所生之第
二審民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本院無庸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假扣押係屬保全程序,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
  脫產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執行應於
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是債權人
對於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抗告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無異使
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情事,此與上開強制
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有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851 號、109 年度台抗字第43號、109 年度台聲字
第804 號大法庭民事裁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審法院作成
駁回抗告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本院無庸通知相對人到庭陳
述意見,始與強制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相符。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之請求權基礎:
  抗告人為代理銷售國家地理頻道、衛視中文台、衛視電影台
 、衛視西片台、FOX 頻道、衛視合家歡(下合稱系爭頻道)
之頻道代理業者,前於民國98年8月10日起與香港商福斯傳
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簽訂頻道銷售代理
服務合約,取得代理銷售系爭頻道之權利。嗣抗告人與相對
人北都公司簽訂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契約書,約定以北都公司
開播區域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之15%為最低保證戶數,作
為簽約收視戶數,以為計算授權費之基準,且依NCC網站上
公告之有線電視系統107、108年第一季全國總訂戶數統計表
,北都公司於107、108年第一季開播區域之行政戶數分別為
885,374戶、977,327戶,107年、108年之該等區域行政戶數
之15%,分別為132,806戶、146,599戶,經換算後系爭頻道
之單價為每戶新臺幣(下同)23.5元,是北都公司107、108
年應給付之年度授權費用,分別為37,451,292元、41,340,
918元,另加計北都公司新開播51里3日之授權費用29,892元
,北都公司應給付抗告人78,822,102元(計算式:37,451,
292元+41,340,918元+29,892元)。詎北都公司經催告後
僅開立票面金額19,928元支票,並表示先前有溢繳費用,故
其至108年均無須再支付授權費用。故北都公司未經授權,
其於107年至108年持續播放系爭頻道予收視戶,侵害抗告人
經頻道業者專屬授權之著作權,造成抗告人受有重大損害,
且相對人林冠羽龔徐為北都公司負責人,執行頻道授權及
負責公司業務營運等相關職務,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
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78,
822,102元。
(二)相對人有日後難以清償之虞:
 1.相對人北都公司已瀕臨無資力狀態:
  相對人北都公司108年及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
 報告顯示,其目前負債高達1,069,708,000元,短期應償還
之流動負債為893,347,000元,流動資產僅有98,436,000元
,故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794,911,000元,資產流動性明
顯不足,且會計師表示北都公司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
業務,是否能穩定成長或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對於北都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足認北都公司
隨時可能倒閉。且北都公司經營不善,已有斷訊危機,收視
戶勢必大受打擊,其雖於108年辦理現金增資8億元,然至10
8年12月間僅募集到2億元,尚有6億元資金缺口,足認其瀕
臨無資力狀態。
2.相對人積欠其他有限頻道代理商授權費用:
相對人積欠抗告人授權金78,822,102元、訴外人○○多媒體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授權費用114,537,600 元、○○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授權費用9,986,974 元,共
203,346,676 元,均未列入相對人北都公司財務報表,且相
對人積欠22頻道商之107年及108年授權金,亦未將該等債務
具體顯示於財報,以北都公司經營區域行政戶數15%為簽約
戶數計算,或最低以北市府日前認定之收視戶數97,856戶計
算,北都公司積欠之授權費用高達1,292,775,816元或905,
363,712元,顯非北都公司目前財務狀況所能負擔。倘北都
公司因積欠授權金遭斷訊,收視戶權益將受影響,將衍生北
都公司違約之爭議,危及其繼續營運,提高其倒閉之風險,
縱抗告人日後本案勝訴確定,顯難由強制執行獲償。
3.相對人短報收視戶數將使各頻道商提高授權費用:
相對人未依法向NCC申報實際收視戶數,經臺北市觀光傳播
局調查後,認定相對人北都公司108年第3季實際收視戶數高
達97,856戶,遠超過其向NCC所申報50,866戶,短報46,990
戶(計算式:97,856-50,866),並經NCC裁罰在案,各頻
道商勢將要求北都公司提高授權費用及追討先前少給付之授
權費用,甚至要求北都公司即期支付款項或增提保證,造成
北都公司未來營業支出將大幅提高,未來營運堪慮,日後勢
將難以執行獲償,是相對人已處於無資力狀態,致抗告人有
日後難以執行之虞,抗告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北都公司非無資力清償:
  觀諸相對人北都公司108年及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
  核閱報告之內容,其中北都公司於108年6月30日之流動資產
雖為98,436,000元,少於流動負債之893,347,000元,且會
計師核閱報告記載:北都公司於108年6月30日流動負債大於
流動資產達794,911,000元,經北都公司評估仍有足夠現金
流量以支應相關債務及營運成本,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
業務是否穩定成長或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對於北都公司
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內容。因此等1年
內應償還及收取之流動負債及資產,應僅係就北都公司繼續
經營之能力為著眼,且該等負債或資產之優劣,並非僅從數
額多寡即可知悉其項目之實際狀況。況北都公司於108年6月
30日資產總計有1,101,401,000元,扣除總負債1,069,708,
000元,其資產餘額尚有31,693,000元,且北都公司另於108
年12月23日收足2億元現金增資股款,可知北都公司應尚有
231,693,000元可供清償債務,自難據以推論北都公司現存
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
,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
(二)抗告人所提證據不足釋明:
  參諸卷附調處紀錄,僅能釋明相對人北都公司與○○公司、
 抗告人、○○公司調處不成立,且前揭積欠各頻道商授權金
統計表為抗告人自行整理及製作之文書,並非雙方確認之事
實,故北都公司是否確有積欠其他頻道代理商授權金,仍待
確認及釐清。而媒體報導,僅為新聞媒體就北都公司與頻道
代理業者調處之狀況暨爭議、收視戶數及北都公司遭裁罰70
萬元等事所為報導。故上開抗告人所指摘之事實並無相關證
據資料可資佐證,是否屬實,已非無疑。且抗告人主張北都
公司之經營危機,將導致各頻道商要求提高授權費用及追討
先前少給付之授權費用,甚至要求即期支付款項或增提保證
,使北都公司未來營業支出將大幅提高,未來營運堪慮等節
,均屬抗告人主觀臆測之詞,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自難遽認抗告人所指為真正。
(三)不得以供擔保補足不足釋明:
  抗告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隱
 匿財產、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
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其他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揆諸前揭說明,尚
不能因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為假扣
押。是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顯未盡釋明假扣押原因之義
 務,亦無法由抗告人供擔保以代之或補足之,其聲請即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三、抗告人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暨請准抗告人免供擔保,或以
現金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合計78,822,402元之範圍
內為假扣押,其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會計師之報告應足證其不足清償債務之虞:
 1.會計資料已衡量資產與債務之優劣:
  會計師依法必須基於相當流程審閱會計資料,並評判資產及
 債務優劣後,始簽認上開財務報告,是會計師於財務報告對
於相對人能否繼續經營之質疑,已衡量資產及債務之優劣。
相對人現今資力實不足以支付負債,已致抗告人之債權難獲
擔保,已有不能經強制執行獲得確保之虞。相對人北都公司
108年及107年第二季經會計師簽認之年報資料客觀呈現,相
對人目前負債總計已高達1,069,708,000元,其中短期應償
還之流動負債為893,347,000元,其於1年內應清償負債占全
體負債比重超過83%。流動資產僅有98,436,000元,流動負
債大於流動資產近達794,911,000元,流動資產遠不足支應
1年內到期負債。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反映企業清償
能力之高低,一般公司之正常數值為200%以上,而相對人之
數值僅餘11%(計算式:流動資產98,436,000元÷流動負債8
93,347,000元)。倘再將流動資產範圍以能立即支出之項目
,即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動資產之金融資產與應收票據及帳
款等,其與流動負債之比率僅有9.13%(計算式:98,436-
16,886/893,347)。職是,此等資料應足以認作判斷相對人
清償能力之依據。
2.相對人北都公司有繼續經營之重大不確定性:
  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比例之認定,其為考量負債或資產之優
 劣作法。因流動資產為用來支應公司日常營運之資產項目。
所謂固定資產,係指公司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
營管理而持有、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每
年產生之折舊費用金額高,倘不能穩定帶來更高之營業收入
,營運風險就會增加,且固定資產變現困難,常有高估之情
事。故實務上向以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檢證企業清
償能力之高低,本件會計師簽認之年報正是以此評估。因相
對人上開財務狀況,其與市場上通認正常公司應有流動性遠
遠不足,公司隨時可能因無法支應短期支出而即可倒閉,導
致停止營運,會計師已特別於年報內之核閱報告書中警示:
相對人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業務是否能穩定成長,或
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故對其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等語。
(二)相對人積欠各頻道商授權費未真實計入財務報告:
 1.相對人有諸多負債未載於年報資料:
  原裁定僅以資產扣除負債有餘,即認定企業尚有清償能力,
 本與一般企業財務論理及社會通念有間。按卷內相對人報表
可知,相對人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相差懸殊,尤其具可變
現性之既有資產顯不足支付既有債務。再者,相對人有諸多
負債未具體顯示於年報資料。茲以相對人財報所示「合約負
債」項目為例,其僅列有「預收收視費及連線費」,顯未包
含應給付頻道業者提供頻道內容之對價即授權金。關於相對
人未列計入報表之授權金負債金額,包括抗告人本案請求相
對人給付之107年與108年授權金78,822,102元及尚未請求之
109年度授權金,亦有積欠其他頻道業者部分。相對人於107
年度積欠之授權費用高達611,970,048元至450,920,448元間
,108年度達680,805,768元至454,443,264元間,二年度積
欠應支付之授權費用,為1,292,775,816元,縱以較低之簽
約戶數計算,即北市府最新調查所得之戶數97,856戶,相對
人積欠之授權金額至少已達905,363,712元,顯非相對人資
力可能負擔。
2.相對人可供清償債務財產與積欠債務總額相差甚鉅:
  相對人積欠頻道代理商授權金,除抗告人外,尚積欠其他頻
道業者授權金乙事,且與頻道業者調處不斷失敗而將遭斷訊
及求償,此為客觀之事實。相對人對於授權金計算方式,固
有爭執,均有待本案審理始得終局確定,然不得反推抗告人
所統計數額全部或一部均無可採。抗告人為盡力釋明所製作
提出之計算相對人積欠授權費資料,係按公開資料所整理提
出,不論是相對人於系統台上播放之頻道為何,任何人均可
自其系統台查對,表上所列各頻道單價有卷附之各代理商銷
售辦法,可供比對。況附表計算採兩案併陳方式,呈現相對
人積欠之授權金高低可能範圍,不僅以抗告人主張之業界行
之多年的MG制度15%方式,復同列以近年另案公平交易委員
會處分所提之採實際收視戶計算方式,並以北市府日前認定
之收視戶數97,856戶計算。申言之,相對人所積欠其他頻道
商之債務遠高於積欠抗告人之部分,相對人亦未將該等負債
清楚呈現於財報,相對人北都公司可供清償債務之財產,其
與其積欠債務總金額,相差甚鉅,本件確有立即保全之必要

3.相對人資金嚴重不足:
參諸系爭報表中「㈥流動性風險管理」段落,相對人自承流
動負債已大於流動資產達794,911,000元,而其評估仍有足
夠之現金流量以支應相關債務及營運成本,主要固以預計10
8年辦理現金增資8億元作為論據。然其辦理現金增資,至
108年底僅募得2億元,而有高達約6億元之資金缺口,遑論
相對人短期應償還之流動負債達893,347,000元,流動資產
僅有98,436,000元,短期資金缺口約7億至8億元,此2億股
款無法改變其不足清償債權而瀕臨無資力狀態,可徵營運狀
態堪憂。
4.相對人已無力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相對人於財務報告上帳面總資產扣除總負債後僅
餘31,693,000元,帳面數據未包含對各頻道商之授權費用欠
款,依各代理商公佈之頻道售價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
之相對人營業區域行政戶數計算,欠款金額約自9億元至12
億元。縱加上近期收足之股款2億元,相對人總資產仍顯不
足以支付實際總負債。況相對人營運持續惡化,相對人向會
計師表示預計獲得之8億元現金增資,達成率僅有25%(計算
式:2/8),2億元相較於1年內即將到期之流動負債餘額794
,911,000元,無足改變相對人早已無資力清償債務之現實。
(三)相對人積欠其他代理商授權金:
 1.相對人積欠諸多頻道代理商授權金:
 ⑴抗告人於本訴已為擴張聲明請求:
  相對人正因積欠諸多頻道代理商107年至108年度之授權金,
 ,始需再與系統商間調處,該等負債均未完整反映於財務資
料,其實際清償能力遠低於目前財報所呈現。依抗告人因同
時被通知與其他頻道代理商一同接受相對人申請之調處,因
而取得之通傳會所作調處紀錄可知,相對人之調解申請案所
積欠含抗告人等3家頻道代理商,僅2年度授權費用已逾203,
346,676元,該部分之負債均未列入相對人之財務報告。相
對人積欠抗告人107年與108年度之頻道授權費用78,822,102
元未付,抗告人已於本案訴訟為擴張聲明之請求。
⑵相對人積欠授權費用:
 依相對人○○公司之調處紀錄,相對人積欠○○公司107 年
授權費用57,268,800元,其於108年度相對人收視戶數更
多,授權費用逾57,268,800元,總計107年至108年度之授權
費用至少為114,537,600元。依相對人與○○公司之調處紀
錄,相對人積欠○○公司107年度授權費用為4,993,487元,
其於108年度相對人收視戶數更多,授權費用逾4,993,487元
。依據上開相對人申請與包括相對人共3家業者之調處紀錄
,相對人107年度及108年度總計已至少積欠3家頻道商逾203
,346,676元。而該等債務均未列入相對人之財務報表。依媒
體報導,相對人亦積欠永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鑫
公司)107年至108年度之授權費用,益徵見相對人對眾多頻
道代理商或頻道業者,不斷積欠高額授權金,均未完整反映
於財務資料上。準此,相對人與頻道代理商間就授權費用存
有重大分歧,因而仍積欠大筆授權費用尚未支付。
2.相對人有6億元之債務未呈現於報表:
  參諸通傳會製作之調處記錄記載,相對人主張以實際戶數打
6折計算授權費,不論此主張有無理由,按其此主張計算,
即將原審附表1之項次(B)所示,採市府最新調查之實際戶數
計算統計相對人2年度積欠授權費用905,363,712元,再打6
折可知,縱按相對人主張之計算方式,其積欠其他頻道業者
授權費仍高達543,218,227元,再加上積欠抗告人部分之
6折金額為47,293,261元,合計共590,511,488元。換言之,
縱不採抗告人或前述一之○○公司或○○公司主張之計算,
按相對人之主張方式以實際戶數打6折計算,亦有近6億元之
債務未呈現於系爭報表。準此,相對人積欠各家頻道代理商
鉅額授權費用,相對人之經營情形已有重大不確定性,且無
法取得需要之營運資金,加上其於財務報告上「帳面」總資
產扣除總負債後僅餘31,693,000元,此負債未記入其積欠各
頻道授權費,積欠前述所列3家頻道代理商部分逾203,346,
676元以上。縱以實際戶數打6折計算授權金,其積欠頻道業
者之債務近6億元,未呈現於系爭報表,可證相對人資產顯
不足支應頻道商債務,況目前109年度持續發生中之授權金
等營運負債,相對人已處於無資力難以清償債權之狀態,致
抗告人有日後難以執行之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倘釋明有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
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為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及其
原因事實,並就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責任。換言之,債權
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有釋明義務,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
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倘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諸如債務人浪費財
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
之狀態,抑是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即不
符假扣押之要件。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未予釋明
之,縱使就相對人所受損害,願提供擔保,法院亦不得命為
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參照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643號、97年度台抗字第736號、96年度台
抗字第519號民事裁定)。職是,本院首應審究聲請人是否
已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並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上述事項;繼而探討聲請人就金錢請求之標的,是否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最後判斷本件有無准予假
扣押之必要性。
(一)抗告人已釋明侵害系爭專利之請求權:
1.釋明請求原因之程度:
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
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所謂釋明,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釋明應提出之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故當事人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
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倘當事人未同時提出
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釋明
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
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
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容有不同。故證明與
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釋明為當事人提出
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
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兩者非性質上之區別,
乃分量上之不同(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 號、95
年度台抗字第386 號民事裁定)。準此,本件抗告人應釋明
相對人北都公司持續播放系爭頻道之行為,有侵害抗告人之
著作權之事實。
2.相對人已釋明本案訴訟之請求:
 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北都公司未經授權,其於107年至108
年持續播放系爭頻道予收視戶,侵害抗告人經頻道業者專屬
授權之著作權,且相對人林冠羽龔徐為北都公司負責人,
執行頻道授權及負責公司業務營運等相關職務,爰依法請求
相對人連帶給付78,822,102元等情。業據提出抗告人與福斯
公司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增修協議書十、抗告人與北都公
司106年度節目授權費用調處第2次會議調處紀錄、頻道播送
授權意向書、內湖文德郵局第50號存證信函、支票、北都公
司108年3月8日108都字第0000000046號函、基本頻道播送授
權契約書、有線電視系統107年第1季及108年全國總訂戶數
統計表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89至94頁)。本院審視前揭各
證據形式觀察,經加以綜合判斷,認抗告人所主張相對人持
續播放系爭頻道之行為,有侵害抗告人著作權之可能性,抗
告人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已足使本院得到大致為正當
之心證,故抗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訴訟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任。
(二)抗告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1.假扣押債權人之釋明責任程度: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
,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
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僅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足當之。參諸假扣押程序有急迫性,
通常難以期待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前,舉證證明有假扣押之
本案訴訟請求,故僅要求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提出應即
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不足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由債權人供擔保後補強之。準此,債務人現存
既有財產與債權人已釋明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
償該債權,且債務人無意清償,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
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已為釋明者,可認其就假扣
押之原因已釋明,或可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參照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280號、第100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894號
民事裁定)。準此,抗告人應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足當之。
2.抗告人所提證據足以釋明有假扣押原因:
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抗告人已於原審提出相對人北都公司108年及107年第二季財
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資料,財務報告記載相對人目前負
債總計1,069,708,000元,其中短期應償還之流動負債為893
,347,000元,可知1年內應清償負債占全體負債比重超過83%
,且流動資產僅有98,436,000元,流動負債已大於流動資產
近達794,911,000元,流動資產遠不足支應1年內到期負債(
見原審卷第55至56頁)。且會計師核閱報告記載:繼續經營
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倘財務報表附註卅三㈥所述,北都公
司108年6月30日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794,911仟元,經營
管理階層評估仍有足夠之現金流量以支應相關債務及營運成
本,惟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業務是否穩定成長或是否
獲得足夠財務支援,故對其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該等情況修正核閱意見(見原審卷第
55、81頁)。準此,依上開財務報告第32頁記載,北都公司
雖擬於108年辦理現金增資8億元以改善財務結構,惟至108
年底僅募得2億元(見原審卷第82、87頁)。而有高達約6億
元之資金缺口,無法支應上開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近達79
4,911,000元。職是,抗告人主張北都公司瀕臨不足清償債
權之狀態,洵屬有據。
⑵相對人積欠近6億元之債務:
 依抗告人因同時被通知與其他頻道代理商一同接受相對人申
請之調處,因而取得之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所作調處紀錄所
載,相對人北都公司除積欠抗告人107年度授權費用24,967,
434元、108年度授權費用至少為28,832,280元,計達53,799
,714元外,亦積欠○○公司107年與108年度之頻道授權費
22,907,810元、積欠○○公司107年度授權費用57,268,800
元(見原審卷第21至46、89至94頁)。而108年度相對人收
視戶數有增加,授權費用逾57,268,800元,是107年至108年
度之授權費用逾114,537,600元。參諸相對人107年及108年
度積欠上開3家頻道商授權費用已達191,245,124元,且未列
入北都公司上開財務報表,是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頻道商
授權費計近6億元,應非無稽。
⑶相對人無法或不足清償債權:
綜上所述,北都公司財務報告上帳面總資產扣除總負債後餘
31,693,000元,雖加上增資款2億元,惟顯不足清償積欠所
有頻道商之授權費用,且經抗告人等頻道商催告及聲請國家
通信傳播委員會調處後,仍未能清償。因相對人現存既有財
產與抗告人已釋明之債權,兩者相差懸殊,足認相對人將無
法或不足清償債權,且相對人無意清償,參諸相對人日後變
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職是,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
因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本院勾稽與綜合判斷各要件之
事實證據及間接事實之證據,足認相對人在我國之財產,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
原因,已盡釋明之責。
(三)抗告人得以供擔保之方式補強釋明: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
  責,兩者缺一不可,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
明之欠缺,准許假扣押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
1 項、第2 項規定自明(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
128號民事裁定)。查本件債權人即抗告人雖已釋明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然相對人未陳述意見,本院權衡當事人之權
益,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容有釋明未足部分,命抗告
人以39,411,051元供擔保,得對相對人在78,822,102元之範
圍內為假扣押,洵屬合法正當。
五、本裁定結論:
綜上所述,抗告人就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盡釋明之
責,本院就抗告人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等事實之存否,已
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足認抗告人已盡釋明充分之責。是
抗告人所提出之證據,得作為假扣押請求與其原因之釋明方
法,使本院認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因
假扣押制度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抗告人雖已盡釋
明請求與假扣押原因之責任,本院仍得命其供擔保以補其釋
明之不足,以兼顧債務人即相對人之權益保障,自有命抗告
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必要性。準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
告人之聲請,容有違誤。抗告人之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 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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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