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景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相 對 人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相 對 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相 對 人 李魁元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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