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09年度,12號
IPCV,109,民專抗,12,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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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景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相 對 人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相 對 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相 對 人 李魁元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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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