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89號
KLDV,109,司促,4089,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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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郭勝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異議人因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
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
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8條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 109年5月13日為109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支
付命令,係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異議人住所而付與同居人其
妻,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足憑。惟查,本件異議係於109
年 6月12日下午始提出到院,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聲
明異議狀 1件在卷可稽,顯已逾法定20日之異議期間(本件
異議期間已於109年6月11日24時屆滿)。揆諸上揭之規定
,本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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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