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1734號
TPEV,109,北小,1734,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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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734號
原 告 孫景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永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 ,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本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於法尚有未合。據上,爰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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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