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29號
TYDV,109,司促,7229,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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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毛倩文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送達正本於異 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9 年5 月13日,顯逾 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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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