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全字,109年度,7號
TPBA,109,全,7,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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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相 對 人 乙連生物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千毅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 假扣押。(第2項)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 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 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 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 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 銷之登記。」「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 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 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 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 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設有規定;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9 7條規定,亦準用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利用員工個人金融帳戶作為網路營業 之收付,於民國108年2月至同年6月涉嫌短漏開立發票、短 漏報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65,977,421元,經聲請人核定補 徵108年度營業稅3,298,871元,並就補徵稅款之核定通知書 及繳款書依法送達,有送達回執可稽,截至109年4月7日相



對人仍滯欠稅捐合計3,298,871元。又相對人107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其中資產負債表僅載明現金2,235,000 元、資本或股本(實收)2,235,000元,無不動產等財產,損 益及稅額計算表中全年所得額申報為0元,惟其107年度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僅有利息所得56元、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查無財產、存款僅有768元。另相對人自107年設立起 截至108年,均未購買統一發票且銷售額皆申報為0元、目前 營業狀態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負責人連千毅因組織犯罪條 例等案件,自108年9月23日迄今仍遭羈押。相對人顯利用個 人帳戶收取營業款項,渠等帳戶隨即有不合理之高額存款提 領情形,相較於公司帳上均無有價值之資產,確有隱匿或移 轉財產之虞,似難冀望其完納稅捐,為及時維護國家債權, 防杜相對人規避稅捐執行,實有立即扣押義務人財產之必要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聲請准許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3,298,87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 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108年度營業稅 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送達證 書、欠稅查詢情形表、相對人107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表等 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9至第108頁)。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 3,298,871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得請求其清償之事 實,業經釋明,且債務人亦未就上開金額提供足額之擔保, 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給 付債權,聲請於該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3,298,871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 ,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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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連生物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