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9年度,4號
IPCV,109,民聲,4,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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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周佐德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律師
 蔡馭理   

相 對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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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