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周佐德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律師
蔡馭理
相 對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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