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77號
TPDV,109,司票,677,202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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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7號抗 告 人 首億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容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9年1月9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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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億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