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7號抗 告 人 首億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容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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