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胥宏達
相 對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正大」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智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麥奇數位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正大」之記載,因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變更登記為「楊智恩」,係 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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