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07年度,33號
IPCV,107,民專抗,33,20190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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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33號
再抗告人  魏永彬 
相 對 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嚴 子
     嚴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94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嚴陳莉蓮為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嚴陳莉蓮嚴子嚴女為相對人嚴凱泰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相對人中華汽車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
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汽車公司,而與相對人嚴凱泰合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原
嚴凱泰,嗣於本院審理中、相對人於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
抗告前(見本院卷第47頁),變更為嚴陳莉蓮,本院爰職權
嚴陳莉蓮承受訴訟。
二、相對人嚴凱泰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相對人嚴凱泰於本院審理中,嗣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死亡,
 ,再抗告人於107年11月28日收受本院107年11月26日107年
度民專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45頁),本件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並由本院
裁定之,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嚴陳莉蓮與其未成年之一子
一女。核相對人嚴凱泰之子女尚未成年,且嚴凱泰之繼承人
均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嚴陳莉蓮與二
名未成年子女為相對人嚴凱泰之承受訴訟人。因自然人之資
料為個人保護法保護之範圍,而嚴陳莉蓮為二名未成年子女
之法定代理人,故為保護未成年人之權利,無庸揭示渠等姓
名,本裁定僅分別以嚴子嚴女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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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