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更(一)字,107年度,4號
IPCA,107,行專更(一),4,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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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
蕭浥玲,茲因技術審查官蕭浥玲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離職,此
部分爰改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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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