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7年度,80號
IPCA,107,行商訴,80,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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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
原   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一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瑞典商賴特艾兒控股公司(LightAir Holding AB)




代 表 人 羅傑.索吉(Roger Sogge)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典商賴特艾兒控股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以「LifeAir 」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11類之「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清淨器、空氣清淨機、冷暖
氣機、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用冷氣、空氣殺菌除臭機、除
濕機、汽車用空氣調節器、冷暖空調機、太陽能冷暖空調機
、送風機」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
冊第1277369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於105年7
月19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廢止事由
,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7年4月12日中
台廢字第105026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
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年8月6
日經訴字第107063077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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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