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原 告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國慶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謝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敏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98年4 月2 日以「多媒體遙控器之資訊管理方法
」,原名稱為「多媒體遙控器及其資訊管理方法」,向被告
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為第981109
6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15456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 年10月28日以該專利違反
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6
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
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6 年8 月30日(10
6 )智專三㈡04227 字第10620898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 年2 月8 日經訴字第1070630067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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