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臺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督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蕭仰歸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學偉(SENG GHAY WAY)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以「台睿生技及圖TaiRx 」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42類之「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 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 學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 ;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產品品 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食品品質檢驗」服務,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658226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 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 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11月30日 中臺異字第103076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工業 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 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 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部分服務之註冊應 予撤銷」;「指定使用於其餘服務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 處分。參加人對前揭處分有關異議不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部審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品質檢驗」部 分服務之註冊未違反前揭商標法之規定,惟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部分服務之註冊應有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5 月11日 經訴字第10606303300 號訴願決定為「原處分關於系爭註冊 第1658226 號『台睿生技及圖TaiRx 』商標指定使用於『產 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服務異議不成立之部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於4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訴願駁 回」之決定並確定在案。被告爰依前開訴願決定意旨重行審 查,並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 制」服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以10 6 年8 月31日中臺異字第106056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重為本 件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部 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 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 日經訴字第 1060631413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 「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前開 撤銷部分,被告應對商標異議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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