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公訴字,106年度,7號
IPCV,106,民公訴,7,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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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原   告 高明美即奧莉薇二手婚紗禮服專賣店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律師
被   告 高華瓊即奧莉薇二手婚紗禮服專賣店民權店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施國榮(即施怡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施國榮為被告施怡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之規定甚 明。
二、經查,被告施怡寧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死 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 訟,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父施國榮一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5 頁背面至127 頁),且該 管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未受理被繼承人施怡寧之繼承人聲 明拋棄繼承之事件,有該院家事庭107 年7 月24日新北院輝 家科字第016134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 頁),自應 由施國榮承受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茲因施國榮不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25 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 權裁定命其為被告施怡寧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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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