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7年度,20號
IPCA,107,行商訴,20,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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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原   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開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美商建新公司
代 表 人 凱薩琳.吉爾斯.福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建新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以「HYVISC One」商標,指 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10類「醫療器具、醫療儀器、醫療用X光片、按摩器、電 氣美容儀器、醫療用氣墊、醫療用口罩、醫療用護具、矯形 用品、皮下注射器、醫療用注射器、尿道注射器、人工器官 、傷口縫合材料、外科用植入物、冠狀動脈支架、泌尿科用 器具、泌尿科用儀器、注射器、矯正股關節之醫療器具」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1707091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 審查,認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7 月31日中台異字第104049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而提起訴願, 經濟部嗣以106 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10606313820 號訴願決 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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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美商建新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建新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