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9號
原 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開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美商建新公司
代 表 人 凱薩琳.吉爾斯.福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建新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以「海威力Hyvisc」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10類「用來裝置多個注射器之特別設計的醫療用注射器
;手術縫合線;皮下注射器;人造人體組織黏膜;矯正股及
關節之醫療器具;醫療用注射器;尿道注射器;人工器官;
人工膝蓋;義乳;外科用人造皮膚;羊腸線;傷口縫合材料
;外科用植入物」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
准列為註冊第156289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
自102 年2 月1 日至112 年1 月31日止。嗣參加人於104 年
11月4 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
款及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
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6 年7 月31日
中台評字第1040181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而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6 年
12月22日經訴字第106063136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
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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