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07年度,19號
IPCV,107,民專抗,19,20180606,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
再抗告人  魏永彬
相 對 人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憲道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邱憲道間訴訟
救助事件,不服本院107 年5 月18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民
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再抗告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
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規定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
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4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雖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具狀提起再抗告,然未依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再抗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上開補正,逾期未據補正者
,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1/1頁


參考資料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