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7年度,22號
IPCV,107,民聲,22,2018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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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寶勳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相 對 人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00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同 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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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