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91號
IPCV,106,民專訴,91,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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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
原     告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少風   
訴訟 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藍雅筠律師
被    告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張桐嘉律師
張雅馨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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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