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
原 告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少風
訴訟 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藍雅筠律師
被 告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張桐嘉律師
張雅馨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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