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86號
IPCV,106,民專訴,86,2018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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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明哲   
送達代收人 李彥穆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祺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建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瑩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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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祺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