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7年度,22號
IPCV,107,民聲,22,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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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寶勳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相 對 人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銘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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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