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93號
IPCA,106,行專訴,93,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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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
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木川(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黃韵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5日以「收納盒(三)聯合 (五)」作為第102307194 號「收納盒(三)」設計專利之 衍生設計,向被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230 7194D05 號審查,於103年7月29日准予專利,並發給設計第 D16325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水 順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 及第126條第1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 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5月26日 (106)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620571370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6年10月11 日以經 訴字第106063112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並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 )被告應對系爭專利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汪漢卿



                 法官 黃珮茹                 法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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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