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7年度,16號
IPCV,107,民聲,16,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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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文富   
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
相 對 人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春   
相 對 人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琪   
相 對 人 富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學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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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