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115號
IPCA,106,行商訴,115,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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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
原   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開程(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建新公司
代 表 人 凱薩琳 吉爾斯 福特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彥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綾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建新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3日以「海威力Hyvisc」商標,指定使 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關節炎藥;醫療用透明質酸(玻尿酸);……;用於 醫療、外科及醫美用之注射用醫療凝膠」等商品(詳如原處 分卷附商標註冊簿),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 冊第159055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 8 月1 日至112 年7 月31日止。其後,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 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 請評定。案經被告以106 年1 月24日中台評字第1040179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關節炎藥;醫療用透明 質酸(玻尿酸);外科或整形外科用透明質酸(玻尿酸); 醫療用骨頭結合劑;皮膚乾皺之治療藥劑;婦科用潤膚軟膏 ;外科用潤膚軟膏;關節內視鏡手術用玻尿酸;西藥之原料 藥;人體用藥品藥劑;眼科用藥;醫療用凝膠;醫藥用酵素 ;牙科用藥劑;外科或整形外科用骨頭結合物;敷藥用材料 ;已填充至注射器之注射用醫療凝膠;皮膚注射用醫療凝膠 ;用於醫療、外科及醫美用之注射用醫療凝膠」部分商品之 註冊應予撤銷;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7 月20日經訴字第 1060630241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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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建新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