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120號
IPCA,106,行商訴,120,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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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李 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江日舜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洪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揚軒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洪揚軒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以「匠菓子」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29類之「肉乾;肉類製品;非活體水產製品;花生仁
湯;食用燕窩;香鬆;豆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95436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之
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3 月29日中台異字第1060005 號商
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
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6 年7 月20日以經訴字第1060630732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該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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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