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著作權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著訴字,101年度,5號
IPCA,101,行著訴,5,20171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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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 表 人 林柏川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倍宏
原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凡
原   告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凡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 郡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瑞穎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潮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詠睿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孝威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 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紹鈞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召開第6 屆第1 次會員大會,
會中決議修正通過該會衛星電視臺、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公
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費率),復函報被告
備查並公告。嗣原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
會等共40家公會、協會或公司對系爭費率異議,以其之訂定
過程及內容,未與利用人協商且收費計算方式不合理等事由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
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審議。案經被告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公告
於網站,嗣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陸續備具相
關資料向被告申請審議,經其列為審議程序參加人,並依同
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100 年9 月8 日及同年10月19日召開
第10次及第1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系爭費率審
議事項進行諮詢。被告爰參酌前揭委員會決議,審議決定變
更參加人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及數額,並以100 年10
月31日智著字第10016003141 號函將審議結果通知參加人、
各申請人及審議程序參加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
定駁回,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嗣因管轄權
而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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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