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原 告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 人 林柏川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倍宏原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 表 人 張志凡原 告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 表 人 張志凡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 郡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范瑞穎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文潮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馬詠睿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孝威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 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林紹鈞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 表 人 李念和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3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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