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暫字,106年度,23號
IPCV,106,民暫,23,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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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暫字第23號
聲 請 人 Bayer Pharma Aktiengesellschaft
(德商拜耳製藥公司)
法定代理人 Uwe Hartmann、Christiane Noeske-Jungblut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莊郁沁律師
 吳俐瑩律師
 張雅雯   
 方環玉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文亭   
相 對 人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顏逸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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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