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錫瑜
送達代收人 俞伯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吳得興間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
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第二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第三項訴訟標的
金額為3,300,0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上訴人
僅繳納26,002元,其餘49,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次日起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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