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82號
IPCA,106,行商訴,82,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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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
原   告 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督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學偉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蕭翊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民國於102 年11月29日以「台睿生技及圖TaiRx 」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42類之「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 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 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 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產品品質 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食品品質檢驗」服務,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65822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 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以105 年11月30日中台異字第1030764 號商 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提供研究和開發; 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 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 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 試劑研究分析』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本件商標指定使



用於其餘服務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 年5 月11日以經訴字第106063 0297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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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