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6年度,82號
IPCM,106,刑智上易,82,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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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陳偉忠  
即 被 告      
 向軒永  
 陳阜易  
 伍芳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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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