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陳偉忠
即 被 告
向軒永
陳阜易
伍芳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