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6年度,63號
IPCV,106,民著訴,63,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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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原   告 商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德隆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賴怡文律師
 梁育瑋律師
被   告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被   告 江天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 理人 商桓朧律師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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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