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
原 告 Sony Corporation(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井 一夫(Kazuo Hirai)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林嘉興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蔡亦強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翁明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李宛珍律師
陳志豪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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