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7號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 理人 沈泰宏律師
被 告 承傑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 告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武藏
被 告 劉訓全
林美鈴
江素芬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聖濠律師
劉乃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王
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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