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5年度,88號
IPCA,105,行專訴,88,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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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原   告 美商富曼西公司(FMC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David H. Vickrey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菁蔓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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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