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張嘉芙 被 告 陳明男 黎瑋倫 胡育豪 柯春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本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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