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5年度,35號
IPCV,105,民專訴,35,201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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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衛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昌洋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朝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健通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
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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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