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衛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昌洋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朝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健通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
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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