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5年度,73號
IPCA,105,行專訴,73,20161212,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滄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威鵬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碧菁(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威鵬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以「伸縮式水管結構」向被告原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121625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4445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其後,原告於103 年10月31日(N01 舉發案)提出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刪除原公告請 求項1 、2 ,符合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67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4 項規定,准予更正。嗣參加人於104 年10月5 日 以系爭專利請求項4 、7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依103 年10月31日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 以105 年2 月18日(105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5201 82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4 、7 舉發成立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 年8 月4 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865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 」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 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1/1頁


參考資料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鵬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