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5年度,51號
IPCV,105,民聲,51,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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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相 對 人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順子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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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