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相 對 人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順子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