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98號
原 告 新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依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香港‧堯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少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香港‧堯亮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以「COZIE COZY LIFE &COZY WE AR 好衣著及圖」商標(圖樣中「好衣著」、「COZIE COZY LIFE & COZY WEAR」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 內衣;睡衣;汗衫;襯衫;西裝;大衣;外套;運動服;童 裝;裙子;褲子;休閒服;女裝;男裝;鞋;圍巾;襪子; 服飾用手套;腰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 為註冊第0149188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 100 年12月16日至110 年12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103 年12 月1 日主張系爭商標於註冊後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之情形,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12月 14日中台廢字第103057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01491880 號『COZIE COZY LIFE &COZY WEAR好衣著及圖』商標之註冊 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 105 年5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4980 號訴願決定書為「 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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