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原 告 Cabot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美商卡博特微電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Carol Bernstei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莊郁沁律師
王淑靜
被 告 Dongjin Semichem Co., Ltd.(韓商東進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富燮(Boo Sup Le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蘇佑倫律師
童啟哲
被 告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富燮(Boo Sup Lee)
被 告 坤泰先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淑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蘇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
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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