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5年度,72號
IPCA,105,行商訴,72,201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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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
原   告 韓國商‧三養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全寅壯(INCHANG CHUN)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連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富閔(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連來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90年10月23日以「三養SAMYANGFOODS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0類之「水餃、餛飩、麵條、米粉、麵線、冬粉、 意麵、拉麵、豆簽、粉皮、油麵、粉條、河粉、意大利麵條 、冷凍水餃、冷凍餛飩、春捲皮、餛飩皮、餃子皮、冷凍麵 糰」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 101994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1年10月16 日起至101 年10月15日止,嗣參加人經被告核准延展系爭註 冊商標權利期間至111 年10月15日止。原告於102 年7 月17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現行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 查,核認原告申請評定時已逾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 ,得申請評定之5 年除斥期間,且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同法條 第2 項規定之情事,以104 年10月26日中台評字第1020126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5 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1050630241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 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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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國商‧三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