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協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清
訴訟代理人 周志舜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隆
被 告 王伯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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