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4年度,27號
IPCV,104,民商訴,27,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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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英聖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李文傑律師
 廖雍倫律師
 劉倫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玄昆間請求侵
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尚欠164,1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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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