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英聖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李文傑律師
廖雍倫律師
劉倫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玄昆間請求侵
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尚欠164,1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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