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陳樹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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