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5年度,2號
IPCV,105,民聲,2,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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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Steven P. Caltrider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相 對 人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發   
相 對 人 元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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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