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4年度,58號
IPCV,104,民專訴,58,2016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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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
原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被   告 沈婉芝即宇晨精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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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